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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本報訊 (記者高羽 實習生宋鑫)連日來,本報“杜絕亂放鞭炮”的系列報道引發持續關註。本市目前關於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有哪些?管理職責如何劃分?執法過程存在哪些難點?記者對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王延維進行了專訪。據介紹,本市現行的《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》是由市政府1997年發佈,2004年修訂,2010年經市政府常務會議修正的政府規章,其中對於鞭炮燃放的時間、地點和種類,都有明確限定。
   王延維告訴記者,目前本市違規放炮比較突出的表現是超量、超規格燃放和在規定時限以外燃放。“常見的二踢腳都屬於禁放種類,更別說現在紅白事常見的開天雷了。值得註意的是,大量非法生產的鞭炮從外地流入本市市場,這些產品多數超標,存在很大安全隱患。”
   王延維認為,對於鞭炮燃放環節的執法目前存在取證難等問題,但絕不能因此就放棄監管。杜絕亂放鞭炮,關鍵要靠更加嚴格的執法和市民守法意識的不斷提高。他透露,本市還將出台相關文件,從制度上對黨政機關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放炮行為進行約束,要求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自身做起,帶頭不放炮,為市民做好表率。
   新聞鏈接
   《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》相關規定
  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、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。
  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、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。
   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每日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;除夕當晚燃放時間可至次日2時。本市外環線以外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區域由當地區、縣人民政府確定。
  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:
   (一)車站、碼頭、機場、醫院、學校、集貿市場、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;
   (二)建築物的房頂、樓道、陽臺、窗口、室內及吊車等施工機械;
   (三)變電站、高壓線、煤氣站、加油站、木材堆、柴草垛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、倉庫(貨場)及其周圍100米的範圍內;
   (四)山林、苗圃和綠化草坪內;
   (五)群眾集體活動場所及比賽進行中的體育場館;
   (六)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區域。
  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,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、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處罰。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有關規定的,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。  (原標題:對亂放炮,需加大執法力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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